工资福利制度


常州工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方案》精神,探索建立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以绩效为基础的激励机制与分配制度,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为学校建设一流应用技术大学提供新的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以岗定薪、优绩优酬。以教职工所聘岗位为基础,合理确定分配等次和级差,适当兼顾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利益。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二)分类考核、统筹兼顾。按照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特点、岗位职责和业绩贡献,实施分类管理,切实提高各类人员基本收入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支撑队伍协调发展。

(三)总量控制、两级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合理确定每年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整体划拨和宏观管理;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自主制定实施细则。

三、实施对象

学校在职在岗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学校绩效工资工作。(二)各二级单位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应按照本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经本单位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为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按所执行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月统一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基本津贴、目标考核津贴、专项绩效奖励、其他奖励津贴组成。

1.基本津贴:依据教职工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等基本工作任务而发放的津贴。学校根据各岗位性质设定相应岗位等级及档次的基本津贴系数。基本津贴=基数*系数,基数由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当年度财政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目标考核津贴:依据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发放的津贴,包括部门考核津贴、年度综合考核奖励、工作量补贴及条线奖励。

3.专项绩效奖励:根据上级部门每年核定给学校的专项绩效奖励标准,学校根据当年的财力,按照教职工相应岗位级及档次的基本津贴系数确定发放总量。

4.其他奖励津贴

用于学校发放的非全员普发的各类奖励性绩效,如科研(教学)奖励、社会培训绩效、表彰性奖励等。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拨与发放

学校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行统一测算、分类管理、整体划拨、二级核算分配的管理办法。

(一)基本津贴

根据学校当年度的基本津贴基数标准,按各岗位等级及档次的相应系数,在年初将基本津贴整体核拨至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在学校核拨总量内,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上一年度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制定分配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基本津贴全年共发放 12 个月,按月由人事处统一制单发放。

(二)目标考核津贴

学校依据当年的财力、办学状况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部门考核津贴、年度综合考核奖励、工作量补贴及条线奖励的发放总量。

1.部门考核津贴:各二级单位的部门考核津贴根据其上一年度部门考核分数及部门人员所聘岗位基本津贴系数,采取算术加权平均法整体核拨至各二级单位。

2.年度综合考核奖励:根据其上一年度部门考核结果及部门人员所聘岗位基本津贴系数进行整体核拨,考核为“合格”单位人员基本津贴系数按 100%、考核为“优秀”单位人员基本津贴系数按 130%进行整体核拨,考核不合格单位不予发放。

3.工作量补贴:根据各二级学院(体育教学部)当年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情况进行适当补贴,党政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及辅导员的工作量补贴按二级学院(体育教学部)人均标准进行总量核定。

4.条线奖励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整体核拨。

(三)专项绩效奖励

根据上级部门每年核定给学校的专项绩效奖励标准,学校依据当年的财力确定发放总量。专项绩效奖励根据本单位人员所聘岗位基本津贴系数进行整体核拨、二级分配。核定的专项绩效奖励标准与学校发放的人均水平之间的差额部分,各二级学院(体育教学部)可以从创收经费中予以发放。二级学院(体育教学部)从创收经费中发放的专项绩效奖励与学校发放人均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上级部门核定标准,如超出,须由人事处进行审批并按照“发一交一” 的原则上交学校统筹。党政职能部门人员专项绩效奖励发放标准与二级学院(体育教学部)发放标准的差额部分,学校按照各二级学院(体育教学部)从创收经费中所发放平均数的 80%,由学校筹措经费予以解决。具有特殊性的二级单位,可由学校制定专门的专项绩效奖励标准。

(四)其他奖励津贴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提出发放申请,经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批后予以发放。

七、有关说明

(一)见习期未满人员,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核准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津贴按照学校暂定岗位的起始档执行。

(二)教职工在退休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三)岗位变动的人员,从变动岗位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计发绩效工资。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津贴主要依据所聘岗位确定,考虑到岗位、工作的特殊性,允许下列人员根据个人条件,“就高”选择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津贴或管理岗位基本津贴:

1. “双肩挑”人员,主要指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副处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2.聘用在教师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且担任科级及以上相应管理领导职务人员。

(五)正处级党委常委可按管理岗四级 2 档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津贴。

(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因年龄或工作岗位调整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七)学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文件政策享受绩效工资待遇,另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年薪制人员按相关文件与协议执行。

(八)绩效工资相关扣发办法见《常州工学院绩效工资扣发管理若干规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文件政策变化,将作相应调整。原《常州工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常工政〔2014〕40 号)、《常州工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整体核拨暂行办法》(常工政〔2015〕145 号)及《常州工学院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办法编制管理办法》(常工政〔2015〕136 号)废止。